1.立法指导思想: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有关法律保持一致;坚持新时期语言文字的方针、政策,促进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使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中,要体现主权意识,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
2.立法目的:主要解决三大问题。
第一,用法律的形式确定普通话、规范汉字作为我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地位。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多语言、多文种的国家,有56个民族,近百种语言,30多种现行文字。处理好语言文字问题,对维护国家统一、促进民族团结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现行的语言文字,地位一律平等,但通用的范围不同,分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少数民族聚居地方通用的语言文字两个层次。
规定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全国范围内通用,包括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和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和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可同时使用。
第二,用法律形式确定公民在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方面的权利,以及部分行业从业人员在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方面的义务。
权利: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
义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师以及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公共服务行业的人员,在履行职务时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第三,对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进行管理。
主要管理党政机关、学校、新闻媒体和公共服务行业以及公共场合的用语用字。(见“主要调整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