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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千万元工程款纠纷陷入“死循环”,检察官精准锁定源头找出“活解法”
时间:2026-07-23  作者:南茂林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民生周刊  【字号: | |

一起工程款纠纷,法院认定案涉工程中标者向实际施工方支付工程款1045万元,却未明确该笔款项的具体构成。此后,双方围绕农民工工资、税款、工程款重复扣减等问题多次对簿公堂,矛盾不断升级,陷入“死循环”。经检察机关依法监督,矛盾最终得以实质性化解。近日,记者采访了甘肃省检察院民事检察部办案检察官,还原了这起系列纠纷从“死循环”找到“活解法”的过程。


敏锐捕捉信息
精准识别关联案件


2025年6月,一个普通工作日,甘肃省检察院民事检察部收到了该院控告申诉检察部移送的一起申请监督案件。申请监督人是玉林公司和赵玉霞。


申请监督材料显示,在玉林公司诉赵玉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玉林公司要求赵玉霞支付其垫付的农民工工资113万元和税款173万元,一审法院对工资款诉求全部支持,对税款诉求仅支持11万元。玉林公司提出上诉后,二审法院进行改判,对工资款诉求全部支持,对税款诉求支持103万元。玉林公司、赵玉霞不服二审判决,均申请再审。甘肃省高级法院再审认为,关于税款的诉请构成重复起诉,遂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对此,玉林公司、赵玉霞当然不服,又分别向甘肃省检察院申请监督。


阅卷过程中,一系列疑问浮现在检察官心头:农民工工资和税款同样是工程相关款项,为何税款诉请构成重复起诉?既然认为税款诉请是重复起诉,一审判决怎么支持其中的11万元,再审法院也予以维持?再审法院认定玉林公司主张的税款已在(2023)甘12民终87号判决中进行过处理,87号判决是否已经生效,具体是如何认定的?玉林公司与赵玉霞的监督申请书中多次提及“文正飞”,他与案件有何关联?他与玉林公司、赵玉霞是否因工程款纠纷进行过诉讼?相关关联案件是否向检察机关申请过监督?


办案检察官敏锐地意识到,此案或许只是冰山一角。经系统检索,果然发现与案涉工程有关的检察监督案件有4件,甘肃省检察院受理审查2件,陇南市检察院受理审查2件,且均系新收案件。经逐一与关联案件主办检察官了解,初步还原了纠纷的全貌——


2019年4月,玉林公司中标某道路工程,后将工程分包给某劳务公司。工程由A、B两个标段构成,分别由文正飞施工队、赵玉霞施工队完成。工程结束后,赵玉霞、文正飞因工程款与玉林公司发生争议。


2021年7月,赵玉霞将玉林公司诉至宕昌县法院,要求玉林公司向其支付拖欠的工程款392万元。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经专业工程管理公司结算审核,案涉工程审定金额为1752万元,包括A标段工程款521万元、B标段工程款1231万元,庭审查明玉林公司已经给付赵玉霞1045万元,遂判决玉林公司给付赵玉霞剩余工程款186万元。赵玉霞起诉期间,文正飞亦向宕昌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玉林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234万元。宕昌县法院认定A标段工程款为521万元,玉林公司已支付308万元,判决玉林公司给付文正飞剩余工程款213万元。


此后,文正飞诉玉林公司案、赵玉霞诉玉林公司案均上诉至陇南市中级法院,陇南市中级法院分别作出(2023)甘12民终86、87号判决,维持了两案的一审判决。玉林公司、文正飞、赵玉霞均不服,向甘肃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甘肃省高级法院裁定驳回玉林公司和赵玉霞的再审申请,裁定对文正飞诉玉林公司案进行提审。2024年11月,甘肃省高级法院对文正飞诉玉林公司案作出再审判决,维持原判。玉林公司不服,向甘肃省检察院申请监督。


2025年6月,玉林公司、赵玉霞针对87号判决,向陇南市检察院申请监督。此时,文正飞诉玉林公司案、赵玉霞诉玉林公司案均进入执行程序,宕昌县法院对玉林公司的账户进行了冻结。


在前述两案诉讼过程中,2023年7月,玉林公司将赵玉霞、文正飞分别诉至宕昌县法院,要求赵玉霞返还自己垫付的农民工工资113万元、支付税费173万元,要求文正飞支付税款73万元。玉林公司诉赵玉霞案,诉讼过程与前述申请监督材料一致。2024年11月,甘肃省高级法院针对玉林公司诉文正飞税款案件作出裁定,驳回玉林公司再审申请。玉林公司随后按程序向陇南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查清来龙去脉
上下联动有效破局


办案检察官向玉林公司了解情况时,相关负责人说明了原委——案涉工程由玉林公司分包给某劳务公司,赵玉霞、文正飞都是挂靠在劳务公司名下的施工队负责人,所谓的工程审定金额1752万元是含税价,按照合同约定玉林公司作为承包方应当向发包人提供1752万元的税票,劳务公司是玉林公司的合同相对方,玉林公司在扣除管理费后要将工程款全额支付给劳务公司,玉林公司只能向劳务公司主张税款损失,玉林公司从未向赵玉霞、文正飞直接支付过工程款,始终否认与二人存在直接合同关系,不可能在工程款案件中向其主张垫付税款损失,法院认定玉林公司诉赵玉霞要求支付税款的诉请系重复起诉,明显与事实不符。


“玉林公司前期是将工程款全部支付给我,再由我按照标段施工进度向文正飞支付。法院在计算玉林公司应给我的总工程款的时候将文正飞的521万元扣除,在核算已付工程款的时候未将我支付给文正飞的236万元扣除,在文正飞作为原告的案件中又将该236万元作为玉林公司的已付款,同样一笔费用被认定了两次,显然不合适。”赵玉霞也表达了不满,“玉林公司垫付的农民工工资113万元我认可,但这笔钱在宕昌县法院认定的1045万元中已经包含了。他们又对我起诉,农民工工资和税款都是重复起诉。工程款的官司打了5次,到现在我也不清楚87号判决认定玉林公司向我给付的1045万元到底是怎么构成的。还有,至于文正飞工程款重复计算问题,我在宕昌县法院也提起了不当得利之诉。正因为一审对工程款案件没有审清楚,87号判决又进行了维持,后续才引发了索要农民工工资和税款的系列纠纷。”


玉林公司注册地在重庆,赵玉霞也是重庆人,双方因为工程款纠纷已经打了4年官司,关联案件均经历了一审、二审和再审,其间双方因立案、开庭等往返兰州、陇南不下40次,当事人的矛盾纠纷不断升级,已然成为解不开的死结。


“这是典型的关联诉讼案,案情彼此交织,工程款领域常见的挂靠、分包、实际施工、垫资、税款、合伙等均有涉及,对相关案件综合研判后,我们认为搞清楚1045万元的具体构成是破局的关键。”主办检察官宋琴琴向记者阐述了办案思路。


厘清案件脉络后,甘肃省检察院决定成立联合办案组,并初步确定“上下联动、查清事实,协调优先”的办案思路。


2025年9月,陇南市检察院民事检察办案人员前往宕昌县法院,向审理赵玉霞诉玉林公司工程款案件的法官详细了解玉林公司已支付赵玉霞1045万元的具体构成,向执行法官了解系列案件执行情况。根据卷内材料,一审法官作出说明,1045万元是根据赵玉霞提供的银行转账流水计算出来的,不涉及税款和农民工工资。


陇南市检察院办案人员同步了解到,赵玉霞诉玉林公司、文正飞不当得利纠纷案,宕昌县法院认定系重复起诉,予以驳回。赵玉霞上诉后,陇南市中级法院认为不属于重复起诉,将案件发回宕昌县法院重新审理。另外,赵玉霞、文正飞分别诉玉林公司工程款案,玉林公司诉赵玉霞农民工工资、税款案,宕昌县法院已按照生效判决执行完毕。玉林公司诉赵玉霞农民工工资、税款案,经甘肃省高院改判,赵玉霞申请了执行回转,已回转到位32万元。


查清案件事实后,甘肃省检察院办案检察官电话联系了玉林公司负责人和赵玉霞,告知检察机关前期查实的情况,指出纠纷已延续多年、多案交织,再拖下去只会增加化解成本,建议双方和解。双方均表示同意协商。鉴于陇南市检察院办案检察官与宕昌县法院法官进行过深入交流,且赵玉霞起诉不当得利纠纷和申请执行回转案件均属宕昌县法院管辖,办案组决定在陇南市检察院开展检察和解工作。


调解遇到困难
用心用情消融坚冰


2025年9月11日,看到办案组出示的宕昌县法院办案法官的情况说明,玉林公司代理人和赵玉霞神情立刻放松了很多,表示看到了源头化解纠纷的希望。办案组及时指出,宕昌县法院一审法官在情况说明中明确指出,1045万元不包括税款和农民工工资;文正飞诉玉林公司工程款案的案卷显示法院认定玉林公司已向文正飞支付工程款308万元,也确实包含了赵玉霞向文正飞支付的部分。现在案情已经明了,赵玉霞应将农民工工资和税款向玉林公司支付,玉林公司则应将文正飞案件中重复计算的工程款向赵玉霞返还,双方可以在此事实基础上提出一个和解方案。


然而,事情远比预想的复杂。双方对已付工程款、税款数额、管理费等问题分歧严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办案组随即调整策略,采用“背对背”的方式分别沟通,先稳定双方情绪。


面对玉林公司的坚持,办案组从法律角度分析了其在分包工程中存在的瑕疵:玉林公司虽然将工程分包给劳务公司,但玉林公司付款管理混乱,还私下收取过赵玉霞个人支付的税款,导致法院未能查清实际付款数额。玉林公司目前实际的诉请是管理费和税款损失,即便赵玉霞愿意承担管理费和税款,从玉林公司和劳务公司签订的合同看,该部分内容并未进行明确约定。办案组还提醒玉林公司,文正飞的部分工程款被重复计算问题,事实清楚,赵玉霞亦提起了不当得利诉讼,目前形势对玉林公司不利。而且,玉林公司对公账户已被查封,僵持下去对企业发展不利。“建议不必纠结于各个项目的具体金额,采取一揽子解决方案更为稳妥。”检察官说。


待赵玉霞情绪稍微缓和,办案组帮她算了一笔“事实账”和“经济账”:“玉林公司将工程分包给了劳务公司,工程款是直接向劳务公司或者劳务公司指定的材料供应商结算的。这个案件存在两层挂靠关系,劳务公司挂靠玉林公司承包工程,你和文正飞又挂靠劳务公司实际施工。你支付给劳务公司的工程款扣点,和玉林公司无关。既然你们选择跨过劳务公司直接起诉玉林公司,法院也将你们认定为实际施工人,那对于玉林公司的管理费和税款损失,你们多少应当承担一部分。你提起的不当得利纠纷,文正飞拒绝出庭,最终结果如何也不确定。希望你们本着解决问题的态度,拿出一个切实可行的方案。”


2025年9月11日,甘肃省检察院、陇南市检察院干警开展联合调解。


经过检察机关对案件的专业分析,双方放下芥蒂,调解回归正途。赵玉霞和玉林公司再次核算账目,双方共同确认玉林公司向赵玉霞支付工程款983万元,文正飞诉玉林公司案中146万元工程款属于重复计算。工程总价款1231万元,如果不发生后面一系列诉讼,玉林公司应向赵玉霞再支付394万元。


基础账目虽然清晰,但双方对管理费、税款以及执行滞纳金损失如何分担再次发生争执,检察机关及时给出建议:玉林公司和赵玉霞作为被执行人均承担过执行滞纳金。既然双方有意调解,建议简单核算执行本金。至于玉林公司主张的税款损失及管理费,取个折中值妥善化解。


从上午9点持续到下午6点,和解方案不断调整,办案组终于消除了双方的对立情绪。当事人真诚沟通,最终确认玉林公司向赵玉霞支付394万元工程款,扣减宕昌县法院已经执行的186万元、已经执行回转的32万元,实际应再支付176万元。赵玉霞负担玉林公司的管理费和其他税款损失20万元。宕昌县法院已经执行到位的113万元农民工工资和103万元税款,赵玉霞全部认可,视为玉林公司的相关诉请得到解决。


最后,双方达成一揽子和解协议:玉林公司支付赵玉霞156万元,双方均撤回监督申请。涉文正飞案,由于其本人未参与调解,玉林公司代理人无法直接申请撤回,但同意检察机关通过制发不支持监督文书予以解决。


次日,办案组驱车100多公里赶赴宕昌县法院,通过宕昌县法院正在审理的赵玉霞不当得利案件进行调解确认,给检察和解协议上了“保险”,确保案件实质性化解。玉林公司已将156万元款项支付到位,双方矛盾彻底解决。


(案件当事人均为化名)



检察官点评



本案表面上看是建设工程施工领域索要垫付农民工工资和税款的普通案件,实则是违法挂靠、违法分包、合伙承包工程引发的深层次纠纷,关联案件相互交织、互为因果。在具体办案中,承办检察官摒弃就案办案思维,深刻把握最高检提出的“三个善于”深刻内涵,敏锐识别关联案件之间的关系,穿透表面纷繁复杂的多方争议,精准锁定纠纷源头,上下一体协同推进,在法律框架内注入法理人情,精准有效地提出了一揽子解决方案,经过推心置腹的沟通,用真诚和善意消弭了隔阂,推动5起案件同步化解。检察机关通过柔性监督为施工方和企业卸下了多年的诉讼包袱,生动诠释了新时代“枫桥经验”在民事检察办案环节的深化落实,真正实现了“一案调处、多案息诉、源头治理”的目标要求。该案的成功办理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让“三个善于”在检察办案实践中更加具象。


(甘肃省检察院二级高级检察官、第六检察部主任金石)




来源:检察日报·民生周刊

全媒体记者:南茂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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