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的百年红豆杉是野生的吗?
——最高检第四评议组在渝开展出庭支持公诉评议活动
红豆杉是我国特有濒危树种,有着植物界的“活化石”之称。渝东南武陵山区是一座巴渝生物多样性的天然宝库,一株崖缝间长成的百年红豆杉却遭到盗伐。这起看似普通的案件,为何延宕日久,历经多次司法鉴定?
日前,这起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上诉案在重庆市第五中级法院开庭审理。该案由全国检察业务专家、重庆市检察院第四分院检察长刘伟主办,并带领出庭团队应诉。这是最高检第四评议组在渝开展出庭支持公诉评议活动的“首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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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上诉案在重庆市第五中级法院开庭审理。
2022年,张刚(化名)委托李明(化名,另案处理)购买红豆杉,将目标锁定为一株野生红豆杉。2022年3月至2023年1月,张刚与李明通过照片、视频聊天等方式,实时掌握红豆杉长势与周边环境等情况,并对树桩采伐方式、树干截取尺寸等提出明确要求。2023年2月5日,张刚向李明转账2万元购树款。其后,红豆杉被砍伐,加工成板材后转运至张刚家中的车库存放。
2025年11月,一审法院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张刚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张刚随即提出上诉。
涉案红豆杉是不是野生的?存不存在人工培育的可能?这是该案诉辩争锋的焦点之一。
作为一审定案的关键证据,A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显示,涉案树木为野生红豆杉,系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树龄为117年±5年。针对该鉴定存在的程序性瑕疵,A所出具了第二份鉴定意见,再次对涉案树木为红豆杉予以确认。
上诉人及辩护人认为,第二份鉴定意见的表述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植物”,少了“野生”二字,遂对两份不完全一致的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并申请鉴定人出庭做证。二审法庭调查阶段,控辩双方围绕鉴定意见的“证据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充分质证,并就专业问题向鉴定人交叉发问。
“野生红豆杉与人工培育的红豆杉如何区别,关系到罪与非罪,这是刑事诉讼中的专门问题,也是一个必须实事求是的科学问题。”刘伟在质证时说。
对此,检察出庭团队举示了一份“新证据”——由重庆市石柱县公安局委托B司法鉴定所对红豆杉是否为野生进行的补充鉴定。新的鉴定意见书显示,涉案红豆杉不符合人工种植规律,符合野生植株随机分布的特征规律。
记者了解到,由于此次委托鉴定时,距红豆杉被盗伐已过三年,提取DNA用于分子生物学鉴定的难度很大。既然如此,红豆杉野生与否又该如何判定?
“根据现场勘察情况,该红豆杉采挖点处于崖边,以乱石为主,没有进行过挖坑和培土的人为干预痕迹……”鉴定人详细解答了出庭检察官罗敏的疑问,“而且树蔸处有明显向上折弯的情况,系林木落生时根系进入石缝间,植株不与地面垂直,呈倾倒之势,在向阳生长的作用力下促使林木向上折弯,所以判断其在幼苗时期是自然生长。”
“多位村民的证言也证实,这株红豆杉在石头缝隙中生长几十年了,不是由人种植的。”刘伟在质证小结中指出,结合两名鉴定人的说明来看,涉案红豆杉树龄过百年,当初还没有人工繁育红豆杉的技术,足以判定其为野生。
庭审中,仅询问鉴定人就花了将近2个小时,辩护人可谓“寸土必争”。面对对方的无罪辩护,检察出庭团队借助多媒体举证展示了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当庭播放有关通话录音,以视频方式呈现案发地域面貌,顺着时间线层层抽丝剥茧,还原了从砍伐预谋到事后匿赃的犯罪全过程。颇具直观冲击力的示证,给旁听的评议组成员和人大代表留下深刻印象。
“检察出庭团队拿出的‘三纲一书’体系完整,事实梳理系统扎实,全面复核了一审的关键性证据,体现了分院作为二审检察机关的监督作用。”在次日举行的评议会上,评议组成员、最高检未成年人检察厅二级高级检察官盛常红表示,要更加善于用层层递进的讯问,揭穿上诉人辩解的逻辑漏洞和前后矛盾,破除其侥幸心理。
“团队挖掘电子数据的价值,还原案件事实,这种边展示、边说明、边提示的指控效果很好,对上诉理由也逐一有力回应,公平正义就是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评议组成员、全国检察业务专家、天津市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陆旭评价。
“出庭检察员法庭质证全程脱稿,语言凝练,思路清晰,说理性强。”评议组成员、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高贝建议,辩护人反复询问鉴定人属于诱导性发问,应注意及时制止。
“检察长带头办理疑难复杂案件,讯问有理有力,质证从容不迫,展现了丰富的庭审经验和驾驭能力。针对辩护人可能就鉴定机构资质、鉴定程序、结论效力提出的异议,要把出庭预案做得更细更充分,全方位提升庭审指控质效。”最高检第四评议组组长、河北省检察院原副检察长赵智慧在总结时指出,整个庭审持续8个小时,控辩审三方都很有特点,为推动探索二审案件庭审实质化、规范化“打了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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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媒体记者:满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