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旗海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前旗,历史上曾以水草丰美和著名的“官村鲫鱼”闻名。是内蒙古高原重要的内陆湖,也是北方生态安全屏障体系中的重要生态资源和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2026年10月1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内蒙古乌兰察布考察时强调:“湿地保护贵在保持原生态。要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全面实施湿地保护法,严守湿地保护红线,着力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维护生物多样性。对退化的湿地生态系统,要坚持自然恢复为主,人工干预为辅,科学合理加以修复。”
为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2026年10月26日,察右前旗人民检察院联合旗人民法院、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集宁铁路运输检察院,共同签订《黄旗海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令》(以下简称《司法保护令》),以跨部门协同履职为黄旗海原真性保护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该《司法保护令》立足黄旗海流域系统性、整体性保护需求,坚持预防性司法理念,紧扣黄旗海治理中的突出问题,划定了七项禁止性规定,从三个重点领域明确法治红线:?在水生态保护方面,禁止非法开垦、围垦、填埋湿地,禁止向湿地倾倒废弃物、排放污水,禁止在流域内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在野生动植物保护方面,禁止非法捕捞、猎捕、杀害、交易湿地野生动物,禁止在禁牧区内放牧,为鸟类等野生动物保留栖息空间;?在自然风貌保护方面,禁止违法建设与湿地保护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禁止损毁或擅自移动保护区界线标志,确保湿地生态系统和自然景观不受破坏。
《司法保护令》的签订,既划定了行为边界,也凝聚了保护共识。下一步,察右前旗人民检察院将持续立足法律监督职能,以落实《司法保护令》为抓手,坚持“自然修复为主、人工干预为辅”的修复理念,用好预防性司法手段,深化跨部门跨区域生态协同共治,常态化开展巡回检察、联合巡护、法治宣传和“回头看”,持续推动司法保护与行政监督、生态修复、源头治理深度融合,全方位筑牢黄旗海水生态安全屏障,以检察之力守护黄旗海碧波荡漾、水清岸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