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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旗海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令》正式发布
时间:2026-11-05  作者:  新闻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  【字号:大 | 中 | 小】

近日,集宁铁路运输检察院联合察哈尔右翼前旗检察院、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察哈尔右翼前旗法院四家单位,共同发布《黄旗海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令》(以下简称《保护令》),以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为黄旗海湿地生态环境筑牢司法保护屏障。


黄旗海(蒙古语称“昂盖淖尔”)位于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前旗中部,是集生物多样性保护、科学研究、宣传教育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自然保护区。习近平总书记在考察时强调:“湿地保护贵在保持原生态。要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全面实施湿地保护法,严守生态保护红线。”



此次《保护令》的发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黄旗海保护区实际,共同打出的一记生态司法“组合拳”。划定七条红线,实施最严格生态管控《保护令》聚焦黄旗海自然保护区内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明确划定了七条不可触碰的法律红线:


保护界标:严禁损毁、涂改、遮挡或擅自拆除、移动自然保护区界线标志。


守护湿地:严禁非法开垦、围垦、填埋保护区湿地,确保湿地原生态结构与功能完整。


禁牧休养:严禁在保护区湿地内政府划定的禁牧区放牧。


防治污染:严禁向湿地内倾倒、堆放废弃物及排放污水。


保护生灵:严禁非法捕捞、猎捕、杀害、交易湿地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


控药减污:严禁在黄旗海流域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广有机肥。


严控违建:严禁违法建设与湿地保护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强化责任追究,构建全民共治格局。



《保护令》明确,任何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都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将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这意味任何以“集体利益”或“法不责众”为借口的破坏行为,都无法逃脱法律的制裁。此外,《保护令》还广泛呼吁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到黄旗海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监督中来。发现破坏湿地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公众有权向两地法院、检察院及相关行政部门举报,举报属实的将按规定给予奖励,从而形成“司法+行政+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保护大格局。



四家单位将以《保护令》的发布为契机,持续深化协作配合,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内蒙古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

编辑:黄菲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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